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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栏目: 法律 / 发布于: / 人气:9.52K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在民事诉讼活动当中,十分讲求证据的收集,往往证据事实把关,形成内心确认的一个重要的因素,要想自己的诉讼请求得到支持,就必须有效积极的收集证据,此时应当注意的就是及时的收集证据,并且在收集证据的时候,并不能够妨碍他人采取违法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