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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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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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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
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民事
诉讼
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
效力
,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
和解
,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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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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