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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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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如果用人单位在违反劳动合同法的前提下解约员工,若员工要求继续实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依法应继续任用该员工。若员工不要求继续劳动的,该单位需支付赔偿金,赔偿金应不少于工作工资的百分之五十。同样的,根据《违反
<劳动法>
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4条,如果是劳动者在违约的情况下,未与用人单位达成协商,并解除了合同,并且劳动者所在的单位受到了经济上的,或是其他方面的损失,那么劳动者依法赔偿该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