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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劳动法小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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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劳动法小产假
浙江省劳动法小产假
首先需要确定的是您的情况不是超生,而是执行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因此,应当适用计划生育方面的法律法规。 1.《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即只要国家有关于计划生育关于假期的规定,您就可以享受。 2.《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第二款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这里并未区分是否已经生育孩子) 3.劳险字〔1988〕2号《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我也帮您查了《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未明确规定计划生育假期,那您完全可以适用上述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单位的解释是违反上述法律的,您可以将上述法律条文给单位看,据理力争。 以上就是一些有关于劳动法小产假的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