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冉X,男,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X,贵州尊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爱勇,贵州尊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拱北迎宾南XX。
法定代表人:杨XX。
被告:重庆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办事处北环XX-1。
法定代表人:戴XX。
原告冉X与被告中XX公司、重庆XX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查明本案被告中XX公司并非正当当事人,即被告主体不适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冉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3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冉X。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韩帅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周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