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余XX,女,195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静,安徽XX律师。
被告:滁州XX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城东XX,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XXXX6759857Q(1-1)。
法定代表人:魏XX,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XX,安徽XX律师。
被告:张XX,男,194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原告余XX诉被告滁州XX公司、张XX提供劳务者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2日立案。
原告余XX于2018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XX撤诉。
案件受理费760元,变更后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余XX负担。
审判员杨金龙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马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