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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的行使主体是谁呢?

栏目: 债务债权 / 发布于: / 人气:3.12W

代位权在法律纠纷中十分常见,主要出现于债务纠纷中。很显然,在债务纠纷中,不仅有债务人拖欠债务不偿还的情况,关于代位权以及撤销权的如何行使也是债务纠纷的关注点。那么,代位权的行使主体是谁呢?代位权的成立条件是什么呢?365律师将在下文为您解答。

代位权的行使主体是谁呢?

一、代位权的行使

1、代位权的行使主体。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主体是债权人本人,并且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之位行使。当某一债权人已行使代位权后,其他债权人不得就同一权利再次行使代位权。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将债权人作为共同原告。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时候,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如果违反此项注意义务造成损失,应负损害赔偿的责任。

2、债权人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方式有诉讼方式和径行方式两种。我国《民法典》中规定只能通过诉讼方式,这是符合我国国情的限制性规定。因为只有通过法院裁判方式才能有效防止债权人滥用代位权,随意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不当侵犯债务人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也能避免债权人与其他未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债务人以及第三人之间因代位权的行使产生纠纷。

3、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范围,以保全债权的必要范围为限。《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因此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二、代位权成立的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债权人的代位权属于涉及第三人之权的权利,若债务人享有的权利与第三人无涉,自不得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对象。

由此看来,关于“代位权的行使主体是谁”的答案即是债权人本人。在行使时需要注意该项权利必须经过诉讼程序,并且范围以保全债务的必要范围为限。代位权的成立也需要4个条件,其中一个重要条件就是债务人怠于行使给债权人造成了损害。更多相关知识请咨询365网站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