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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況下農村宅基地不再審批?

欄目: 宅基地 / 發佈於: / 人氣:4.35K

什麼情況下農村宅基地不再審批?

宅基地一般爲農村居民建造住宅的房子,可是農村宅基地不再審批,這是什麼原因造成的?農村宅基地的審批需要滿足一系列條件,當不滿足時候農村宅基地不再審批 ,那到底怎樣纔會出現這類情況。就讓我們的律師通過法律知識來給大傢俱體講解下吧。

一、農村宅基地的含義

宅基地是指建了房屋、建過房屋或者決定用於建造房屋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的土地、建過房屋但已無上蓋物,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準備建房用的規劃地三種類型。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宅基地屬於國家和集體所有,公民個人沒有所有權,只有使用權,所以不得轉讓、出租或抵押。關先生來信中所提到的住宅並不是商品房,是當地農民使用集體所有的宅基地建成的住宅,違反了只可自住的原則而出售的。消費者若購買了該種房屋是無法拿到房產證的,將來不能上市交易;一旦發生了房屋糾紛,將得不到法律的保障。

農村宅基地的含義:

(1)《全國土地分類(試行)》中的概念是:農村宅基地是指農村村民居住的宅基地。

(2)農村宅基地是指農村村民爲建造自有房屋而佔(使)用農村本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土地。

(3)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是指農村居民及少數城鎮居民爲建造自有房屋對集體土地所享有的使用的權利。

(4)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權利主體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和符合一定條件的城鎮居民。

二、申請農村宅基地的條件

1、因子女結婚等原因確需分戶,缺少宅基地的;

2、外來人口落戶,成爲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沒有宅基地的;

3、因發生或者防禦自然災害、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以及進行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搬遷的。

三、農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1)年齡未滿十八週歲的;

(2)原有宅基地的面積已經達到規定標準或者能夠解決分戶需要的;

(3)出賣或者出租村內住房的。

農村宅基地一般以戶爲單位申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即“一戶一宅”。各地都有相關的宅基地批准和管理文件,內容大體相同,申請批准的面積當然有標準。比如我這邊規定:6人以上爲大戶,使用耕地的,不得超過125平方米;使用其它土地的,不得超過140平方米;使用荒地荒坡的,不得超過160平方米。4至5人爲中戶,使用耕地的,不得超過80平方米……。

在以上內容的同時,我還是其他方面給你說幾點。

1、首先農村村民宅基地,是指農村村民個人經依法批准,用於建造住宅(包括住房、附屬用房和庭院)的集體所有土地。這裏提到的“批准”,是指經土地管理部門(及規劃部門)批准,而不是你所的村裏,如果只經村裏批准,那就是違法違規,越權審批。

2、《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儘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閒地。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覈,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宅基地審批絕不是某一級組織機構說了算,它是經層層級級審批的,而且要符合規劃和規定。上述提及的縣級人民政府,在現實中,它的權利已全權授託給土地管理部門。

3、農村宅基地的管理現狀,不是很樂觀,確實有很多地方,比較混亂。有些地方有你說的這種現象(村裏越權審批、中飽私囊或是亂收費和亂攤派);有些地方的政府職能部門管理缺位,基層管理部門(土地所、規劃所)行政不作爲,不制止未批先建的行爲;有些地方法律意識淡薄,審批不到位,農用地未經轉爲建設用地,就給批准批准建房手續……

綜合上述所說,農村宅基地是農村村民個人依法經過批准,用於建造住宅的集體土地,農村宅基地不再審批就是由於滿足條件的都發放了,但又沒有那麼多的地,所以不再發放。農村宅基地是屬於集體經濟所有制下的產物,所以對於申請農村宅基地是有一定的條件的,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煙臺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