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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居民宅基地買賣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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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居民宅基地買賣政策

農村宅基地只是一種使用權,所有權歸村集體。農戶對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權,有買賣和租賃的權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賣或出租後,宅基地的使用權隨之轉給受讓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權始終爲集體所有。出賣、出租房屋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農戶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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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居民可以買賣農村房屋嗎

不能進行買賣,因爲農村的房屋宅基地是屬於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只有本村經濟組織成員之間纔可以使用,本村經濟組織成員以外的農民、城鎮居民都不是合法的購買主體。也就是說,只有本村村民之間的購買協議纔是有效的,其他都因違反法律規定而無效。

農村宅基地屬於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能享有宅基地使用權的必須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無權取得或變相取得,如果允許農村房屋出售給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將導致該房屋所在的宅基地使用權一併轉讓,這樣就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關於宅基地使用權身份限制的規定相牴觸。

綜上所述,農村居民之間可以買賣房屋,這種情況在農村也比較常見。在雙方訂立的房屋買賣合同中,寫清房屋情況、買賣價格和支付方式、雙方的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和爭端處理辦法等。這裏要注意,如果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籤買賣合同,是無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