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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買賣政策是如何規定的

欄目: 宅基地 / 發佈於: / 人氣:1.89W

宅基地買賣政策是如何規定的

現如今我國農村的發展也是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並且在一定程度上來說,農村的經濟產值在有些情況下和一些城鎮來比也是不容小覷的。所以有越來越多的農村戶口,想要把自己閒置的宅基地對外進行轉讓,殊不知宅基地的買賣是受限制的。下面小編就爲大家介紹一下,宅基地買賣政策是如何規定的?

一、宅基地買賣政策是如何規定的?

農村宅基地買賣3大原則

1、農村宅基地買賣需進行權利(使用權)主體變更登記

《宅基地使用證》和《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是農民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權的重要憑據,如果宅基地房屋通過買賣轉移宅基地使用權(使用權主體發生變化),應當依照規定進行審查、批准,完成權利主體的變更登記。

需要注意的是宅基地房屋買賣,除了要到房屋管理部門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還要進行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變更。如果不進行宅基地使用權的變更,房屋根本就沒有發生轉移。

2、宅基地購買者的資格有限制

宅基地使用權主體應是該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與成員有直系親屬等身份或其他規定的身份。因經濟發展、人口流動等,原使用權人不再使用宅基地,依法可以轉讓,但宅基地使用權的購買者(受讓主體),有資格限制。

宅基地使用權只可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自由轉讓,如果轉讓給城市居民或其他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將不符合法定的條件。解決方法:轉讓時,購買者已經將戶口遷入本鄉或本村,成爲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

3、轉讓後原則:“一戶一宅”

《土地管理法》明確規定,宅基地遵守“一戶一宅”的標準。雙方進行宅基地買賣是,應該滿足這個標準的限制。

如果宅基地數量超標,以後進行分戶建房或現有房屋拆遷、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實施規劃重新建設時,超過部分需歸還集體經濟組織。

二、農村宅基地轉讓的除外條件

1、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單獨轉讓,必須和住房一起轉讓。

2、下列轉讓應認定無效:

(1)城鎮居民購買;

(2)法人或其他組織購買;

(3)轉讓人未經集體組織批准;

(4)向集體組織成員以外的人轉讓;

(5)受讓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條件。

三、農村宅基地轉讓糾紛

辦案實踐中,宅基地轉讓糾紛主要包括:轉讓人或受讓人不符合宅基地轉讓的條件而導致合同無效;轉讓而未經村委會批准而無效;被轉讓宅基地涉及拆遷等補償問題而引發的糾紛;城鎮居民購買農村住房等。

農村宅基地轉讓涉及的問題比較複雜,在進行宅基地轉讓的時候一定要慎重,避免因不瞭解相關政策而遭受不必要的損失。

我們可以看出。農村宅基地進行買賣的時候必須要遵循3大原則。包括宅基地買賣的資格,轉讓以後的原則,宅基地買賣必須進行主體變更登記等。總體來說,如果想要購買宅基地,那麼對於賣方來說,必須能夠證明自己是屬於農村戶口,這樣自己購買的宅基地才受法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