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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農村土地使用歸誰監管

欄目: 土地承包 / 發佈於: / 人氣:1.62W

農村的土地是屬於集體性質的。雖然說本村的全體公民都有權利使用集體土地,但是土地在進行劃分的時候,肯定是需要通過具體的部門來進行管理的,否則農村的集體土地使用也是會很混亂的。對於土地使用權的管轄問題,下面小編就詳細的爲大家介紹一下在我國農村土地使用歸誰監管?

在我國農村土地使用歸誰監管

一、在我國農村土地使用歸誰監管?

當地政府 其次是村的大隊 按順序來

二、農行的土地使用權歸誰?

我國土地管理法第八條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該法第十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

三、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

中國實行土地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即國家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 城市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效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以外,屬於集體所有。按照中國法律規定,外商來華投資只能取得土地使用權,而不能擁有土地所有權。

外商投資企業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種:

(一)有償劃撥取得土地使用權外商投資企業以這種方式獲取土地使用權,應先向所在地的市、縣國土部門提出用地申請,按照國家規定的建設用地審批權限經審查批准後,由市、縣國土部門與外商投資企業簽訂土地使用合同,並辦理登記手續,領取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通過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須按規定每年繳納土地使用費,並且土地使用權不得隨意轉讓、出租、抵押。如需轉讓、出租、抵押,應按廣東省頒佈的《廣東省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實施辦法》的規定,補辦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補交出讓金。目前國家對行政劃撥範圍有所限制,即按國家產業政策應予鼓勵、支持的項目用地可採用行政劃撥,其他用地原則上以出讓方式提供。

(二)中方合作者以土地使用權作價投資爲擴大吸引利用外資,國家鼓勵沿海地區國營企業和集團企業以現有場地、廠房等作價入股或作爲合作條件與外商組成合營企業。這種合營必須到國土部門辦理用地手續。所有土地如屬行政劃撥用地,合營企業中方須補辦土地出讓手續,補交出讓金。

(三)國家出讓、轉讓或出租國有土地使用權。根據《廣東省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實施辦法》的規定,廣東省實行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制度。外商投資企業可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土地開發、利用、經營並在使用年限內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廣東省政府的國土廳、市、縣(區)國土局負責組織實施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出租、抵押、終止的管理和監督檢查。

農村的土地地使用權監管都是由當地的政府執行的。政府進行制定方案以後,有村委會來針對農村土地的使用問題,進行詳細的劃分。本村的村民都要遵守村委會對土地使用權的劃分,如果有什麼爭議的話,可以向鄉級以上的政府進行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