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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中出讓的土地使用日期有哪些?

欄目: 土地承包 / 發佈於: / 人氣:2.32W

購買者購買土地後,所擁有的使用權並非是一直持有的,在使用時間方面,國家也是有相關規定的。但是大部分購買方在購買房產和土地時,並沒有充分了解,也不重視出讓的土地使用日期有哪些,所以在這裏,本站小編會幫您解答一下關於出讓的土地使用日期有哪些?

日常中出讓的土地使用日期有哪些?

一、什麼是土地所有權

對於土地所有權,大家首先要明確一個概念,土地歸國家所有,國有土地可以出讓使用權。任何一塊土地的招標、掛牌、拍賣、轉讓都只是轉讓使用權,而不是所有權。通過任何一種形式取得的國有土地的使用權都是有年限限制的,並非永久使用。開發商支付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以有償方式獲得的僅是這塊地有時間期限的使用權,一旦土地使用期滿,國家將收回土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土地使用權期滿,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權由國家無償取得。"也就是說,一旦土地使用權到期,不僅國家要收回土地,而且土地上的建築等物也歸國家所有。

二、土地使用年限從何時開始算

購房者在購買商品房時,房價中包含了土地出讓金的部分,在取得產權的同時也取得了土地使用權,該土地的使用期從開發商取得土地使用證之日算起,只不過在房屋買賣過程中,土地的使用權人由開發商變爲購房者,如果開發商在4年前就取得了土地證,那麼這套房屋的土地使用時間就是從四年前開始算的,你購買了這套房屋,在無形中,土地使用期限就減少了4年。當然,商品房的實際使用年限不太可能完全達到法定最高土地使用年限。一個房地產項目整個開發流程下來,即使一切順利也往往需要兩三年時間,可以說,實際使用年限比法定最高年限少5年之內,都可視之爲正常情況。但造成年限"縮水"的原因很多,不同情況要區別對待,有些原因是客觀因素造成的,有的則是人爲因素造成的,例如開發商閒置土地不及時開發。針對此類土地,杭州市今年已經採取了措施,對佔用耕地連續兩年未使用的房地產項目用地,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對非佔用耕地的長期閒置的房地產項目用地,也要依法進行處理。另外,提醒購房者應該注意的是,和開發商簽訂商品房銷售合同時,開發商必須將竣工時間、交付時間、入住時間等重要的進度安排明確告知購房者。並在商品房銷售合同中約定延期交付賠償金額,如遭遇延期交付,購房者可以要求賠償。

三、中國的土地出讓使用年限有哪幾種

1、 住宅用地(也就是人們常說的商品房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爲70年。

2、工業用地(也就是人們常說的工廠、工業區)。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爲50年。

3、教、科、文、衛等帶有福利性質的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爲50年。

4、商、娛、旅等盈利性項目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爲40年。

5、其他綜合類性質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爲50年。

6、農民房

以上就是小編爲您解答的相關問題,也是希望大家在日常購買土地和房產時,能夠充分了解關於出讓的土地使用日期有哪些,並不是所有的土地都是相同的使用年限,就不同的用途來區分土地的不同,在充分了解相關法規規定後,才能夠避免在購買後出現相關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