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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的違章建築房屋買賣合同有效嗎

欄目: 房屋拆遷 / 發佈於: / 人氣:3.22W

簽訂的違章建築房屋買賣合同有效嗎

一、簽訂的違章建築房屋買賣合同有效嗎

1、建造人未取得土地所有權,而在他人有合法使用權的土地上建造違章建築;

2、取得土地使用權,單位取得建築許可證,擅自建造的違章建築物;

3、取得土地所有權和建築許可證,單位未按批准內容施工的違章建築物。

二、屬於違章建築的情形有哪些

1、建築時屬違章建築,但經過城市土管、規劃部門的罰款處理後,責令其補辦手續後,房屋所有人已補辦了有關手續,僅因爲房屋屬拆遷範圍,房屋產權證暫停辦理而沒有取得房屋產權證的。(如果房屋產權證早已補辦到手或使用欺騙手段取得房屋產權證的,不屬本文研究範圍。)對這種情況,筆者認爲,被拆遷人也應享受拆遷補償安置待遇,因爲他的違章建房這一違法行爲,在根據城市規劃部門的罰款處罰(應認定未嚴重違反城市規劃),按照處罰規定,補辦了有關手續後,該房屋就已經由違章建築變爲合法建築了,合法建築所有人理應享受合法待遇,即享受拆遷補償安置待遇。

2、建築時屬違章建築,但經過城市土管、規劃部門的罰款處理後,責令補辦手續未補辦有關手續的。因爲被拆遷人的違章建築顯然不屬嚴重違反城市規劃,所以,相關部門纔可以進行罰款處理,責令其補辦手續,但其並未按照處罰規定繳納罰款,補辦手續,並未將違章建築變爲合法,其法律後果理應由其自負,房屋所有人當然不能享受拆遷補償安置待遇。但是對於該違章建築材料,由於是其合法收益購置的,應該酌情予以補償。應該明確的是,對其建築材料補償僅僅是補償其殘存價值,不能按照建築物的實際價值進行補償。

3、建築物屬違章建築,雖已按城市土管、規劃部門處罰並補辦了所有手續,但是在處罰決定上載明瞭附加條件的,要嚴格按照附加條件執行。如果附加條件不明確,難以理解的則被拆遷人對房屋享有貨幣補償待遇,但不能享有安置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