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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徵地補償標準是多少?

欄目: 補償標準 / 發佈於: / 人氣:1.95W

一、調整徵地補償標準

廣東省徵地補償標準是多少?

自2014年7月1日起,全省徵收農村集體土地全面實行區片綜合價補償,徵地區片綜合價由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組成,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補償費另行計算。全省徵地補償最低區片綜合價按以下標準執行:徵收耕地、其他農用地(除林地以外)和建設用地,一類地區不低於5.4萬元/畝、二類地區不低於4.5萬元/畝、三類地區不低於3.7萬元/畝;徵收林地、未利用地,一類地區不低於2.8萬元/畝、二類地區不低於2.3萬元/畝、三類地區不低於1.9萬元/畝。全省徵地補償最低區片綜合價標準和地區劃分見附件。

各市、縣(市、區)政府要按照適度提高、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原則,依據有關規定,全面開展徵地補償標準調整、公佈和實施工作。調整後的徵地補償標準不得低於省政府規定的徵地補償最低區片綜合價標準和當地現行的徵地補償標準,並明確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構成比例。2012年以來已對徵地補償標準進行調整的市、縣(市、區),如徵地補償標準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可不作調整,但需重新進行公佈。2014年7月1日起實施的國務院或省政府批准的土地徵收方案,按照新的徵地補償標準執行。

各市、縣(市、區)政府要建立動態調整機制,根據經濟發展水平、當地居民人均收入增長幅度等情況,適時調整徵地補償標準。

二、完善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障制度

各市、縣(市、區)政府要嚴格落實《浙江省徵地補償和被徵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辦法》(省政府令第264號),完善被徵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政策,按照“即徵即保、先保後徵、人地對應”的要求,根據徵收耕地及其他農用地的數量合理確定參保人數,足額計提社會保障風險準備金,逐步提高政府補貼標準和社會保障水平。要合情合理、公開民主、公平公正確定參保對象,維護好被徵地農民知情、參與等民主權利。被徵地農戶承包地被徵收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從土地整治新增耕地或預留機動地中調劑安排質量和數量相當的土地給被徵地農戶承包經營的,參保對象可以在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推選產生;未調劑安排的,要安排被徵地農戶家庭成員參保。‘

完善被徵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與相關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政策。從2014年7月1日起,經覈定屬於被徵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範圍的新增被徵地農民和已參加被徵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徵地農民,可按照相關養老保險制度規定選擇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具體銜接辦法由各地制定。以劃撥方式供地的建設項目,政府補貼資金由用地單位承擔。

三、促進被徵地農民就業

各市、縣(市、區)政府要制訂促進被徵地農民就業政策,免費爲被徵地農民提供職業培訓、職業介紹,促進被徵地農民就業。對吸納勞動年齡段內就業困難的被徵地農民就業的企事業單位,按規定給予社會保險補貼或崗位補貼,鼓勵企事業單位吸納被徵地農民就業;勞動年齡段內的被徵地農民,自謀職業創辦企業、從事個體經營的,依法在工商登記、稅費減免、銀行貸款等方面給予優惠和政策支持;被徵地農民經就業培訓後仍未能就業,生活確有困難的,市、縣(市、區)政府應按規定給予一定的生活補助費。促進被徵地農民就業所需的職業培訓、職業介紹資金,以及按規定安排的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生活補助所需費用納入同級政府年度財政預算。

四、支持發展農村集體經濟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被徵收後,各地可從當地實際出發,按照徵地面積或集體經濟組織規模,安排一定比例的村級留用地、二三產物業或集體經濟發展資金,支持發展農村集體經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得將政府安排的村級留用地、二三產物業、集體經濟發展資金直接分配給農民個人,要專項用於發展壯大農村集體經濟,通過收益分紅的形式分配給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增加農民收入。

當地政府爲集體經濟組織安排村級留用地的,在符合城鄉規劃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可以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自主開發、委託政府開發或與其他經濟組織合作開發;政府爲集體經濟組織安排二三產物業的,可以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自主經營;政府爲集體經濟組織安排集體經濟發展資金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優先用於購買二三產物業,發展物業經濟,確有需要的,可以用於新農村建設或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

支持發展農村集體經濟的具體政策由各市、縣(市、區)政府制訂。

五、加強徵地補償費分配和管理

各市、縣(市、區)政府要制訂徵地補償費分配、使用和管理的指導原則和政策,加強徵地補償費分配和管理,並建立資金專戶,加強資金監管。被徵地農戶的承包地被徵收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未調劑質量和數量相當的土地給被徵地農戶承包經營的,徵地補償費中的安置補助費應當分配給被徵地農戶,土地補償費主要用於被徵地農戶繳納社會保障資金。有條件的地方,可通過發放記名銀行卡或者存摺方式直接發放給被徵地農民,減少中間環節,防止被截留、擠佔和挪用,切實保障被徵地農民利益。

六、加強調整完善徵地補償安置政策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省級有關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調整完善徵地補償安置政策的相關工作。省國土資源廳負責指導、監督各地調整完善徵地補償標準具體政策制訂工作;省財政廳負責徵地補償資金和被徵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收支管理的指導和監督;省人力社保廳負責研究完善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指導、監督各地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和就業促進政策的調整完善工作;省農業廳負責指導、監督各地徵地補償費分配、使用和管理辦法的制訂以及集體經濟發展等工作。

各市、縣(市、區)政府要切實加強對調整完善徵地補償安置政策工作的領導,明確責任部門,加強統籌協調,在2014年7月1日前完成調整完善工作,制訂出臺新的政策規定,並報省國土資源廳、省人力社保廳、省農業廳備案。對未按照要求完成徵地補償安置政策調整完善工作的市、縣(市、區),暫停土地農轉用、徵收審批。

各市、縣(市、區)政府要做好新、老徵地補償安置政策的銜接工作,加強政策宣傳解釋,妥善解決實施過程中出現的有關問題,確保新的徵地補償安置政策順利實施,平穩過渡,切實維護人民羣衆合法權益和社會和諧穩定。

附件(見原件下載):全省徵地補償最低區片綜合價標準和地區劃分

關於調整完善江山市徵地區片綜合價補償標準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政府各部門,各企事業單位:

爲深化徵地制度改革,規範徵地行爲,依法保護被徵地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完善徵地補償安置政策的通知》(浙政發〔2014〕19號)等文件精神,經研究,決定調整完善江山市徵地區片綜合價補償標準。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徵地區片劃分。全市範圍內徵收集體土地按區位條件劃分爲四個區片,各區片範圍見附件1。

二、徵地區片綜合價補償標準。徵地區片綜合價補償標準包含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兩者佔比分別爲60%和40%。具體補償標準見附件2。

三、青苗補償費、附着物補償費標準。

(一)青苗補償費、附着物補償費包含一般農作物、各類油茶果樹、蔬菜大棚、苗圃、苗木移植、零星建(構)築物、一般農田水利基礎設施等費用。具體補償標準見附件2。

(二)青苗、附着物原則上採取按實清點補償方式,但最高不得突破包乾標準。城市規劃核心建設區範圍內(東至衢江公路,南至規劃中的景星東路、景星路、景星西路,西至西山山脊線、浙贛電氣化鐵路,北至黃衢南高速),可以由徵地責任主體在包乾基礎上再支付不超過1萬元/畝的附着物補償費。

(三)青苗補償費、附着物補償費由徵地責任主體按項目徵地總面積計算總額支付給被徵地村,由被徵地村根據項目自求平衡原則,並結合歷史傳統、約定俗成制訂分配方案,報鄉鎮(街道)備案後實施。

(四)墳墓遷移、骨灰盒、墓碑等費用補償標準爲2000元/單穴,3000元/雙穴。墓穴費由徵地責任主體另行支付給墓穴建設維護單位。

(五)項目徵地範圍內青苗補償費、附着物補償費項目總包乾補償費確實難以平衡的,由徵地責任主體牽頭,會同當地鄉鎮(街道)委託有資質的評估機構對相關補償進行評估,並經相應主管部門審覈確認後,由市國土局彙總報市城鄉建設徵地拆遷工作聯席會議審議。

(六)徵地範圍內的合法房屋按徵收集體土地房屋拆遷政策另行補償。

廣東的徵地補償標準是按照片區劃分的,每個片區的補償標準不一,而片區劃分的標準是按照徵地的性質劃分,一類地區5.4萬元/畝、二類地區4.5萬元/畝、三類地區3.7萬元/畝;徵收林地、未利用地,一類地區2.8萬元/畝、二類地區2.3萬元/畝、三類地區1.9萬元/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