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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2021年水田徵地補償標準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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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廣東省20年水田徵地補償標準是怎樣的?

廣東省2021年水田徵地補償標準是怎樣的?

徵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佈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係、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並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佈一次。 

徵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後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願,採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並對因徵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徵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於符合條件的被徵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二、在發包方收回,調整承包地情況處理

在承包期內,發包方只有三種情況可以收回承包地,一是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爲非家業戶口,包方是不能任何其他理由收。二是承包方全家遷入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農村落戶,在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地的。三是承包戶家庭成員全部死亡,承包經營家庭消亡。非此情況發生,發包方是不可以以其他理由收回承包地的。發生以上幾種情況,發包方可以收回承包地。這時發包方收回承包土地是發包方的權利,同時,承包方應主動交回承包土地,是承包方的義務,承包方應在戶口遷移之日起一年內將其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發包方,至此,原承包人的承包經營權消亡。

在承包期內,因自然災害嚴重毀損承包地或者因國家徵收、徵用而失去或部分失去承包土地,又放棄安置補償費,要求繼續承包耕地和草地,需要調整土地的,必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等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未經此程序的,發包方不得調整承包地,此種情況,原承包人的承包經營權會發生變更。其中承包合同如果約定了不得調整的,按照其約定。

法律對發包方收回承包地的規定非常嚴格,除了上述幾種情況,發包人在承包期內是不得收回承包地的,即使承包人在承包期內發生棄耕、撂荒的情況,發包人也不得以此爲由收回承包地,承包人依然享有承包經營權。當然承包方將承包地棄耕、撂荒二年以上,發包方告知承包方後,可以組織代耕,代耕期爲三年,在代耕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方的承包經營權。

水田是農村人獲得經濟的主要來源,故而若是政府機關,或者是其他的企業單位,想要獲得該土地的使用權的,就必須要按照規定,支付給該主體一定數額的補償金,並且在落實徵地工作之前,必須要先制定補償標準纔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