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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組織獻血發生事故能否獲賠

欄目: 醫療事故賠償 / 發佈於: / 人氣:6.98K

現在組織義務獻血的單位很多,在各種場合都會有義務獻血的隊伍。那麼,在單位組織義務鮮血中發生事故後,無償獻血者能否獲得賠償呢?

單位組織獻血發生事故能否獲賠

1995年4月,原告在上海市虹口區江西省某建築工程公司(下簡稱被告一)上海分公司工地打工。1995年5月,被告一上海分公司爲響應上海市人民政府分配給其單位的獻血任務.組織上海工地工人進行獻血。1995年5月25日,原告和其他主人一起到上海市某血液中心獻了血。獻血後1周,原告回江西老家。7個月後原告自覺抽血進針處有點痛,於是在1996年2月到上海市第四人民醫院治療,經醫生診斷爲右肘靜脈炎,且該炎症系由針頭帶進皮膚堵住血管而引起。此後,原告稱其右手一直經常疼痛,造成其身體虛弱。原告提供的1998年11月27日第二軍醫大學附屬長征醫院門診病歷:“查右肘部與淺靜脈無異常發現”。原告提供的1999年3月27日長征醫院門診病歷:“經右上肢警血後近4年,感右上肢疼痛亦近4年,輸血2個月後感麻木,在當地醫院行對症治療(具體用藥不詳),肝功能正常、‘乙肝二對半’耳常,在當地以靜脈炎治療,效果不佳。檢查:右上肢淺表靜脈肘關節處變硬,壓痛(+),肘關節活動無明顯受限。診斷:右上肢靜脈炎。建議專家門診就診。”3月29日,長征醫院門診病歷:“右肘毫部痛4年。1995年5月獻血時從右肘部靜脈抽血,當時無特殊感覺,4天后伸肘時感痛、屈時舒服;1996年開始左手麻木,有時右手痠麻感,現感全身不適。抽血後即使進食仍有飢餓感。查體:右肘部軟組織軟,淺靜脈無硬索條感?無壓痛,肘關節運動正常、無紅腫、無淺靜脈曲張、無水腫。”原告在與兩被告多次交涉無果的情況下訴諸法院,請求法院責成兩被告對原告造成的損害給予治療。

【原告訴稱】

1995年4月,原告在被告一上海工地打工,同年5月,參加單位組織獻血,在獻血過程中抽了兩人以上的時間,後覺得身體不好,醫護人員讓被告一上海工地單位負責人扶原告下去,原告休息片刻後就回到工地上。一星期後,原告之妻召原告回家。原告在家7個月後,自覺抽血傷口處有點痛,於是在1996年2月去被告一上海工地的工地上找負責人,負責人不在,被告工地上醫護人員叫原告到上海市第四人民醫院治療,經醫生診斷爲“右肘靜脈炎”,說是由針頭帶進皮膚堵住血管引起,只好找到工地醫務人員請求解決。醫務人員講,要上海市第四人民醫院出證吼原告到上海市第四人民醫院找領導要求醫院蓋章予以證明,但是當時醫院蓋章的人不在,所以經治醫生就在原告的病歷上章了一個號碼章,並說是要負責任的。從1999年2月至2000年4月,原告的右手經常疼痛,造成其身體虛弱,多次到當地醫院看病,並多次與兩被告進行交涉。要求兩被告對其造成的損害給予治療。

【被告辯稱】

原告沒有任何證據說明其患有靜脈炎,且沒有證據證明靜脈炎是由於獻血引起的,兩被告依法組織獻血,依法履行採、供血,不存在任何過錯,原告要求兩被告賠償沒有法律依據。

【法院審判】

本案經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區人民法院主持調解,原、被告自願達成協議如下:

1.被告一願意補償原告人民幣500元整。

2.被告二願意補償原告人民幣500元整。

3.案件受理費人民幣300元,由兩被告各承擔150元。

上述協議符合有關法律確定,人民法院予以確認。本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以兩被告履行調解書而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