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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束行政行爲有哪些

欄目: 行政處罰 / 發佈於: / 人氣:1.84W

羈束行政行爲是指法律明確規定了行政行爲的範圍、條件、形式、程序、方法等,行政機關沒有自由選擇的餘地,只能嚴格依法實施而作出的行政行爲。
自由裁量行政行爲是指法律僅僅規定行政行爲的範圍、條件、幅度和種類等等,由行政機關根據實際情況決定如何適用法律而作出的行政行爲。如有疑問,請諮詢相關律師代理

羈束行政行爲有哪些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爲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下列行爲不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一)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爲;(二)調解行爲以及法律規定的仲裁行爲;(三)行政指導行爲;(四)駁回當事人對行政行爲提起申訴的重複處理行爲;(五)行政機關作出的不產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爲;(六)行政機關爲作出行政行爲而實施的準備、論證、研究、層報、諮詢等過程性行爲;(七)行政機關根據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協助執行通知書作出的執行行爲,但行政機關擴大執行範圍或者採取違法方式實施的除外;(八)上級行政機關基於內部層級監督關係對下級行政機關作出的聽取報告、執法檢查、督促履責等行爲;(九)行政機關針對信訪事項作出的登記、受理、交辦、轉送、複查、複覈意見等行爲;(十)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