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一名辯護人不得爲兩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
法律依據:《關於實施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規定》第4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的現職人員,人民陪審員,外國人或者無國籍人,以及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但是,上述人員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或者近親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其擔任辯護人的,可以准許。無行爲能力或者限制行爲能力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一名辯護人不得爲兩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不得爲兩名以上的未同案處理但實施的犯罪存在關聯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