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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律師辯護時可以探視案件的當事人嗎?

欄目: 刑事訴訟 / 發佈於: / 人氣:1.61W

刑事案律師辯護時可以探視案件的當事人嗎?

一、刑事案律師辯護時可以探視案件的當事人嗎?

事案律師辯護時可以探視案件的當事人,最高院、司法部聯合出臺了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試點工作辦法。這一想法本身就令人十分振奮。長期以來,我國刑事辯護率一直保持在百分之三十上下,與發達國家的百分之九十多相比,是比較低的。雖然很多人呼籲、焦急,但沒有起色。現在最高院、司法部直接提出審判階段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包括普通程序審理的一審案件、二審案件、再審案件,以及適用簡易程序、速裁程序審理的案件。應該是審判階段的全部刑事案件。這些案件每一件都要有律師辯護,確實是一項龐大的法律工程。

三、律師在刑事案件的三個階段的職責

1、偵查階段

偵查階段是案件的開始,說白了就是在這個階段犯罪嫌疑人已經被抓,其人身自由已經受到限制,可能已經被關進了看守所。自此,犯罪嫌疑人開始與外界失去聯繫。他開始由一個完全獨立主動、可以自由表達自己思想的人轉變成一個相對被動同時又無法完全自由表達思想的人。此時由於他所處的特殊的地位,特殊的環境,以及相對的孤立無援,他非常渴望能夠有一個他信賴的人能夠跟他站在一起,能夠跟他說幾句話,甚至哪怕只是僅僅看他幾眼。對他來說都是巨大的精神支柱。然而面對偵查人員嚴厲的目光,冰冷的牆壁,以及他根本無法打開的手銬,他唯一能做的就是絕望的嘆息。或者天方夜譚式的幻想。如果此時能夠有一位律師突然出現在他的面前,帶給他的將會是常人難以想象的驚奇和喜悅。而此時律師的工作也開始拉開序幕。

1)爲犯罪嫌疑人提供諮詢。

多數犯罪嫌疑人不懂得法律,或不是很懂法律,即便是懂得,由於它的特殊性,他也很難真正做到泰然處之。很難保持清醒的頭腦。作爲沒有任何壓力,完全獨立主動的且精通法律的律師則可以爲他進行諮詢,使他對自己的行爲有一個全面正確的認識,律師可以告訴他他的行爲的嚴重性,以及可能發生的結果。他可以向律師提出相關法律問題,律師會認真全面的進行解釋。可以使他結合自己的行爲和法律對自己做出一個相對肯定的認識。說白了:使他心裏有底。

2)瞭解案件的實情

犯罪嫌疑人被抓以後,多數便立即與外界失去聯繫。多數家屬並不清楚他到底做了什麼。此時各種傳說便會鋪天蓋地而來,說風涼話的人、表示同情的人、前來安慰的人、更會有很多“能人”會主動前來,向家屬傳達各種滿還希望的信息。甚至會空口白牙的做出出錢就能“撈”人的許諾。結果家屬們便不知所措,東奔西跑,燒香拜佛,廣散錢財,尋門找路,結果最終還是一塌糊塗,要麼空發天愁,要麼上當受騙,自欺欺人。而所有這些問題如果有了律師的及時參與,都將迎刃而解。家屬只需坐在家中,靜候佳音。律師將會在會見犯罪嫌疑人的同時全面的瞭解案件的真實的情況,並讓他親筆簽字。如此得到的案件情況具有絕對的可靠性。看到了自己親人的親筆簽字後,您還會被那些有頭無尾、故弄玄虛、神神密密的傳言所迷惑嗎?在您真正瞭解了案件的情況後您就會知道該怎麼辦了,而不會再讓那些“能人”門牽着鼻子走了。您也不會在盲目的到處拱手相送你的血汗錢了。

3)申請取保侯審

取保侯審是是犯罪嫌疑人能夠儘早恢復人身自由的一種有效的途徑。犯罪嫌疑人被限制人身自由以後,無論是他自己還是他的家屬都盼望他能夠早日恢復自由,早日與家人團聚。然而在他被法院依法正式宣判無罪或緩刑之前可能面臨長達幾個月的關押,取保侯審是使他恢復自由的唯一途徑。當然並不是所有的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都可以被取保侯審,但律師可以對具體的案件依法和事實進行認真的分析,在適當的時機及時提出申請,以使犯罪嫌疑人及早恢復人身自由。

4)代爲申訴控告

偵查階段是刑事案件的開始,是確定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或輕或重的非常重要的基礎。目前在偵查階段辦案人員在審訊過程中仍然存在嚴重的違法行爲。刑訊逼供現象仍很頻繁,當然有的比較輕微但有的的卻非常嚴重。儘管法律對這樣的行爲是絕對不允許的,而且依法還要對責任人進行懲罰,但由於此種現象不容易被發現,所以犯罪嫌疑人常常只能默默的承受。有很多犯罪嫌疑人在法院審判階段突然翻供,當問他是什麼原因時,他說在偵查階段他是被逼的,然而他卻拿不出任何證據來證明。結果不但翻供不成,反而被認爲拒絕認罪,態度頑固,無悔改之心。從而受到更加嚴厲的懲罰。如果有了律師的參與這樣的現象就完全可以避免。律師自會見犯罪嫌疑人時,犯罪嫌疑人可以及時把自己所受到的不公正的審訊向律師陳述,律師可以依據犯罪嫌疑人的陳述對相關責任人進行控告,從而有效的監督辦案人員的審訊行爲,使他們不能在對犯罪嫌疑人違法審訊,而且控告一旦成立,原來的口供就有可能由於違法取證而完全失去效力。這樣一來犯罪嫌疑人在開始時就可以爲自己今後面臨的審判打下良好的基礎。

2、審查起訴階段

偵查階段一旦結束,偵查機關將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對犯罪嫌疑人做出不同的處理。對那些偵查機關認爲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嫌疑人,偵查機關將依法報請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於是便引起刑事案件的第二個階段:審查起訴階段。

檢察機關在這個階段裏將對偵查機關上報的案件進行認真全面的審查,如果認爲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檢察機關將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對於那些事實不清,證據不確鑿的將依法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對於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將依法不予起訴。

在這個階段裏,律師主要是審查各種法律手續,如拘留證,逮捕證等等,同時審查這些行爲是否合法。更重要的是律師在這個階段能接觸到起訴意見書和鑑定材料,能清晰瞭解到犯罪的涉案數額、傷情等級以及被害人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等等重要案件情況。律師根據所掌握的案件情況及時向檢查機關提出建議,如偵查機關上報的涉案罪名是夠正確,偵查機關在審訊犯罪嫌疑人的過程中有無違法取證的行爲,偵查機關未注意到或者忽視的有利於犯罪嫌疑人的重大情節及證據等等。律師通過與檢察機關的接觸、磋商、研討從而說服檢察機關對案件能有一個更加清楚的印象。偵查機關由於種種原因,對其辦理的案件未必都能做到程序合法,證據確鑿。檢察機關由於種種原因也未必就一定對案件做出準確的定性。此時如果有了律師的參與,律師將從相反的角度,至少是不完全相同的角度與檢察機關進行研討,將會有利於檢察機關綜合、全面、公正的對案件進行審查,從而避免或者減少對偵查機關上報的案件先入爲主。不僅僅要着眼於不利於犯罪嫌疑人的證據、情節。同時還會着眼於有利於犯罪嫌疑人的證據、情節 。如果案件確實存在較大的問題,律師可以全面的向檢察機關提出建議,建議退回偵查機關作補充偵查。這樣就可以盡最大的可能避免錯案的發生。而一旦形成錯案,首先也是最大最直接的受害者便是犯罪嫌疑人。錯案一旦形成,再想糾正勢必將會花費幾倍、幾十倍甚至更多的時間、精力、和財力。法院將根據檢察機關的公訴請求對案件作最後的審判。同時,律師還可以與被害人及其家屬就民事賠償問題進行卓有成效的溝通,如能達成民事賠償協議,在賠償之後叫被害人及其家屬出具要求司法機關對被告人從輕或減輕處罰的證明,將對被告人的定罪量刑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因此可見審查起訴階段非常的重要。切切不可忽視。律師在這個階段裏大有可爲,而且爲最後法院審判階段做好充分的準備。

3、審判階段

該階段是律師工作全面、綜合的體現。是律師發揮辯護作用的最後也是最關鍵的階段。在這個階段裏,律師將根據此前他所掌握的一切有利於被告人的證據、情節依據嫺熟的法律知識全面地對抗公訴機關,與公訴機關展開全面的脣槍舌戰,真正的一場法庭鹿戰將全面展開。此時公訴人代表國家對被告人提起公訴,並將依據事實、證據、法律請求法院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律師則恰恰相反,律師將根據事實、證據法律提出被告人無罪、罪輕,並請求法院充分考慮自己的意見。律師將依靠自己嫺熟的法律知識,雄辯的口才,敏捷的思維,捕捉每一個有利於被告人的情節。並及時向法庭提出。此時被告人在法庭上如果沒有律師的辯護他將是一個十分孤獨和被動的角色。在實踐中雖然法院是居中裁判的,但時常會不自覺的站在公訴人的一邊,至少有這樣的傾向。被告人此時處於被審判的地位,儘管法庭允許被告人自由陳述,但多數被告人不能,也不敢放開爲自己辯護。害怕最終辯護不成反而落個態度不好,不願接受法律的制裁的結局。而律師則沒有這樣的顧慮,他在法庭上將自由發表自己的意見,被告人不能,或者不敢說的話,律師完全可以代替他說出。從而避免被告人因爲害怕落個態度不好的結局而不敢爲自己進行辯護所帶來的不利影響。總之此時律師的工作和作用完全達到高峯。作爲被告人的辯護人,律師將永遠堅定地站在被告人的一邊。忠實地履行律師應盡的職責。最大限度的保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我國幾乎所有的刑事案件都會有律師的參與,這不僅是由於當事人需要律師爲自己辯護,以期達到減輕自己罪行的目的。對於檢察院也會希望律師在辯護時,提供一些最新的犯罪證據,此時是可以減少案件審理需要的時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