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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套取國家資金罪認定標準是什麼

欄目: 刑事處罰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1.62W

一、企業套取國家資金罪認定標準是什麼

企業套取國家資金罪認定標準是什麼

套取國家資金沒有專項罪名,關鍵是看套取後續行爲,據爲己有的是貪污罪,以單位名義私分的是私分國有資產罪。

套取國家資金構成貪污罪的認定標準爲:

1、是國家工作人員套取國家資金的行爲是危害社會的行爲,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

2、侵犯的是公共財物,具有刑事違法性。

3、主觀方面具有犯罪的故意。

4、行爲上主要表現爲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行爲。

套取國家資金構成私分國有資產罪的認定標準爲:

1、所侵犯的直接客體是國有資產的管理制度及其所有權。

2、私分國有資產數額較大。

3、犯罪主體是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本罪是單位犯罪,但根據法律規定只處罰私分國有資產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二、公款“私存私放”的主要表現形式及定性處理處罰依據

公款“私存私放”的定性依據:凡違反國家財經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侵佔、截留國家和單位收入,未列入本單位財務會計部門帳內或未納入預算管理,私存私放的各項資金,均屬小金庫。

公款“私存私放”的處理處罰依據:對清查出的“小金庫”資金,按照“自查從寬,被查從嚴”的原則進行處理。凡自清自查出的資金,要如數轉入單位財務帳內,按照稅法的有關規定單獨計算交納流轉稅、所得稅或全額上交財政。

單位和個人違反財務管理的規定,私存私放財政資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資金,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公務員的,還應當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爲由審計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通報批評,依照本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對違法取得的資產作出處理;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5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於有財政違法行爲的單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處理:《財政違法行爲處理處罰條例》第二條……有財政違法行爲的單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及有財政違法行爲的個人,屬於國家公務員的,由監察機關及其派出機構(以下統稱監察機關)或者任免機關依照人事管理權限,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雖然國家沒有具體的罪名叫做套用國家資金罪,但是對於套用國家資金的行爲是一定會被嚴懲的,具體如何處罰會根據涉嫌的罪名來進行處罰,比如說涉嫌的是貪污罪,那麼就按照貪污罪的量刑標準來處罰,如果涉嫌的是多種罪名,那麼就數罪併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