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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取國家資金涉及罪名是什麼

欄目: 刑事處罰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1.45W

一是套取國家專項資金的使用人不符合國家專項資金政策的基本條件,在申報過程中嚴重弄虛作假,虛構並不存在的企業或項目,僞造關鍵性申報材料,符合構成要件的,應當對使用人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套取國家資金涉及罪名是什麼

二是套取國家專項資金使用人的申報項目符合國家專項資金政策的基本條件,但在申報過程中誇大實際情況,僞造或提供了個別非關鍵性虛假申報材料,套取的國家專項資金部分被用於企業彌補損失,或者用於轉產、更新設備、生產經營的,對使用人一般不宜按詐騙罪定罪處罰。

三是套取國家專項資金的使用人在申報過程中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賄、僞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情節嚴重的,應當對使用人分別以、僞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定罪處罰。

對套取專項資金案件中相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罪名適用情形分別爲:在套取國家專項資金過程中,負有直接審覈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起主要作用,積極指使、參與、幫助資金使用人弄虛作假,並對套取的國家專項資金進行私分,非法佔爲己有的,無論資金使用人是否構成犯罪,均以追究相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刑事責任;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本人系資金直接使用人,符合貪污罪構成要件的,按貪污罪定罪處罰;套取國家專項資金的使用人涉嫌詐騙等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審覈資金使用人提供的材料時,明知或應當明知條件虛構,仍予以縱容、幫助,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嚴重不負責任,沒有審查出相關材料虛假而使國家專項資金被騙取的,應當分別以、追究相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刑事責任;實施上述行爲,又收受 賄賂,構成的,數罪併罰。

很多的財務管理的人員可以通過虛列支出或者是資金返還等各種方式來進行套取資金,而這種套取國家資金的行爲是屬於犯罪的行爲,具體所涉嫌的罪名,可能會是貪污罪,也可能會是詐騙或者是受賄罪,具體是什麼罪名,根據案件實際情況來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