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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取國家資金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欄目: 刑事處罰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1.97W

一、套取國家資金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套取國家資金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1、補貼領取人不符合規定,弄虛作假;

2、領取補貼的數額弄虛作假;

3、對相關工作人員行賄。

二、套取國家資金怎麼定罪?

1、套取國家專項資金的使用人不符合國家專項資金政策的基本條件,在申報過程中嚴重弄虛作假,虛構並不存在的企業或項目,僞造關鍵性申報材料,符合詐騙罪構成要件的,應當對使用人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2、套取國家專項資金使用人的申報項目符合國家專項資金政策的基本條件,但在申報過程中誇大實際情況,僞造或提供了個別非關鍵性虛假申報材料,套取的國家專項資金部分被用於企業彌補損失,或者用於轉產、更新設備、生產經營的,對使用人一般不宜按詐騙罪定罪處罰。

3、套取國家專項資金的使用人在申報過程中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賄、僞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情節嚴重的,應當對使用人分別以行賄罪、僞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定罪處罰。

三、套取國家資金涉嫌犯罪法院量刑原則有哪些?

1、量刑應當以事實爲根據,以法律爲準繩,根據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決定判處的刑罰。

2、量刑既要考慮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輕重,又要考慮被告人應負刑事責任的大小,做到罪責刑相適應,實現懲罰和預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應當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做到該寬則寬,當嚴則嚴,寬嚴相濟,罰當其罪,確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4、量刑要客觀、全面把握不同時期不同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和治安形勢的變化,確保《刑法》任務的實現;對於同一地區同一時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處的刑罰應當基本均衡。

一般國家資金的使用都是有嚴格的法律依據的,正常情況下對於當事人提交的各項材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該進行審查,明知當事人不符合領取國家資金的條件就不能予以撥付,若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協助對方掏取國家資金,也要追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