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套取國家資金罪追訴時效的期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87條規定,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究:
(1)法定最高刑爲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經過5年;
(2)法定最高刑爲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經過10年;
(3)法定最高刑爲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15年;
(4)法定最高刑爲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20年;如果20年以後認爲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覈准。
套取國家補貼資金據爲已的,大多情況下會構成貪污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貪污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
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
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夥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
第三百八十三條【對犯貪污罪的處罰規定】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個人貪污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二)個人貪污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三)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一萬元,犯罪後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四)個人貪污數額不滿五千元,情節較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
套取國家資金罪需要根據該罪法律最高刑罰來進行確定。一般套取國家資金罪會以貪污罪進行定罪判刑,貪污罪的具體量刑會根據當事人的貪污數額來進行確定。如果當事人的貪污金額在十萬以上的話,那麼就會被判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