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據法律規定監獄關押糖尿病人嗎?
監獄關押糖尿病人的,因爲對於監獄內部的話,他所關押的犯罪人員的話,通常情況下都是被法院所進行的刑罰執行了,不過說犯罪人員的話,具有糖尿病是由相關的醫療措施來予以提供的,甚至有些比較嚴重的話也可以申請一些措施。監獄單獨關押是一種刑事處罰,爲了防止犯罪情節嚴重的主體在監獄之中也實施犯罪行爲,會進行單獨的關押,此時也可以防止其與他人謀劃非法逃獄,當然由於各地的監獄都是比較少的,故此一般都不會被單獨的關押而是將很多的犯罪主體關在一起。
監獄不單獨關押罪犯的原因當然是爲了省去不必要的司法開支,並且這種做法也有利於對罪犯進行集中管理。一般來說,監獄只會對某些情況,身份比較特殊的罪犯進行單獨的關押,大多數的罪犯都是被集中關押的。對收監的這些罪犯,只有積極的配合獄警的工作纔有減刑的機會。
二、監獄的功能
1、監獄的懲罰功能是指國家使受刑人的身心置於刑罰的條件下,限制其精神和物質生活而產生的心理痛苦效應的總和。
2、監獄的改造功能是指監獄依據刑罰目的轉變罪犯的犯罪思想,培養其成爲遵紀守法的教育效應的總和。
3、監獄的防衛功能是指監獄通過對罪犯執行刑罰防止其再犯罪,同時警戒、威懾、教育社會上其他可能犯罪的人,使他們不至於走上犯罪道路的效應的總和。
4、特殊預防是指監獄通過對罪犯執行刑罰,剝奪其人身自由,使他們與社會隔離,失去再犯罪的條件,以防止服刑期間重新違法犯罪。
5、一般預防是指監獄通過對罪犯的懲處以震懾尚未犯罪的人,防止其走上犯罪的道路。
三、監獄探監須符合以下條件 :
1、主體條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48條的規定,只有罪犯的親屬和監護人才能行使探監權。但是,現在全國各地的普遍做法是,罪犯的朋友也可以進行探監,因爲探監可以爲監獄帶來相應的經濟效益。
2、證件條件。各監獄要求在探監時,出示以下證件:
1、身分證件(包括身份證、臨時身份證、戶口本、戶籍證明、軍官證、士兵證等),
2、當地街道辦事處、居委會、村委會出具的相關證明。 現在的普遍做法是,不需要第2種證明。
在現實生活當中,糖尿病人的話,確實他們的身體都並不是特別的舒適,所以是需要長期的來服用藥物幫助自己治療的,而如果這類人員從事犯罪行爲被定罪處罰,最終被關押在監獄當中執行刑罰的話,是有可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