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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是牽連犯嘛?

欄目: 金融詐騙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1.68W

一、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是牽連犯嘛?

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是牽連犯嘛?

不是,牽連犯,是指行爲人實施某一犯罪,而其手段行爲或者結果行爲又觸犯其他罪名的情況。例如,以僞造公文的形式騙取他人'財物,詐騙財物的目的行爲構成詐騙罪,僞造公文的手段行爲構成僞造公文罪,兩個犯罪形成目的與手段的牽連關係,構成牽連犯。而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是指行爲人爲謀取非法利益,假冒軍人的身份或職稱,進行詐騙,損害武裝部隊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動的行爲。

二、怎樣構成牽連犯?

構成牽連犯,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數罪必須出於一個犯罪目的

犯罪目的,是指行爲人通過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爲所希望達到的結果。犯罪目的不同於犯罪構成中的主觀方面的故意,在一個犯罪目的支配下實施的牽連犯罪行爲,其故意內容可以不同,但都必須是故意。過失犯罪不成立牽連犯。

2、必須實施了兩個以上獨立的犯罪行爲

行爲人必須實施了兩個以上獨立的犯罪行爲且觸犯不同的罪名。如果只有一個犯罪行爲,即使觸犯了不同罪名,也不是牽連犯而是想象競合犯。

犯罪行爲的個數可根據犯罪構成判斷。觸犯不同的罪名,既行爲的異質性,也就是說,方法行爲與目的行爲、原因行爲與結果行爲是異質數罪。如只觸犯同一罪名,是連續犯而不是牽連犯。

3、數個犯罪行爲須有牽連關係

牽連關係是指行爲人所實施的數個犯罪行爲之間具有方法與目的或原因與結果的密切聯繫。

如何認定牽連關係,學術界主要有主觀說、客觀說、折衷說三種觀點。筆者認爲這其中的要堅持主客觀一致,綜合考慮行爲人的主觀因素與客觀因素,既要求牽連意圖、又要求行爲之間內在因果聯繫的折衷說比較科學。

三、吸收犯與牽連犯的區別是什麼?

第一,數罪獨立性不同。吸收犯的一罪不具有獨立性,而牽連犯數罪都具有獨立性;

第二,成立原因不同。成立吸收犯是由於重行爲吸收輕行爲,或者完成行爲吸收未完成行爲,例如既遂行爲吸收預備行爲,而成立牽連犯是由於方法行爲與目的行爲或原因行爲與結果行爲有牽連關係。

人民法院在處理牽連犯時,一般都是採用從一重罪處罰或者是數罪併罰,因爲牽連犯的犯罪嫌疑人是基於同一犯罪目的而實施的多個犯罪行爲,所以觸犯的罪名也是多個,此時就存在競合問題,但是一般情況下,由於各個罪名的處罰標準不一,所以都是按照處罰重的進行處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