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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搶劫債務人是搶劫罪嗎?

欄目: 暴力犯罪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2.7W

在當下社會中,要債已經成爲了一個大難題。許多債權人面對債務人,各種花樣逃避債務的方法束手無策。因此,有些債權人爲了索回自己的錢財,不得不鋌而走險選擇搶劫債務人。那麼,債權人搶劫債務人,是搶劫罪嗎?目前關於幾種債務糾紛型搶劫行爲的定性分析是怎樣的呢?下面由365律師爲您詳細介紹。

債權人搶劫債務人是搶劫罪嗎?

一、債權人搶劫債務人,是搶劫罪嗎?

搶劫罪,是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爲。所謂暴力,是指行爲人對被害人的身體實行打擊或者強制。搶劫罪的暴力,是指對被害人的身體施以打擊或強制,藉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從而劫取他人財物的行爲。這裏的其他方法,是指行爲人實施暴力、脅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凡年滿14週歲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構成搶劫罪的主體。

但是,債權人搶劫債務人,並不是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因此,雖然符合搶劫罪的客觀要件,在實踐中有可能會被認爲是侵佔罪。

二、目前關於幾種債務糾紛型搶劫行爲的定性分析是怎樣的呢?

1、對因借貸關係引起的債務糾紛型搶劫行爲的認定,這種案件的行爲人一般都是債權人或糾紛中的受害者,作爲被搶的一方多有過錯,行爲人本來是有理的一方,但由於採用暴力、脅迫手段逼索債款,從有理變成了無理,甚至變成了有罪。對這種行爲的認定一般也不應以搶劫罪論處。因爲行爲人實施暴力、脅迫等手段的目的仍然是追要債款,即強行搶取本屬於自己的財產,只是手段不當而已,主觀上並無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屬於手段不當的行爲。

2、對因合同關係引起的債務糾紛型搶劫行爲的認定,劉克濫律師認爲,對這種行爲首先應該覈實當事人之間是否確有合同或交換關係存在;其次,確認在合同執行中是否確有債務糾紛存在,即對方是否存在未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爲;第三,確定對方未履行的義務是否出於故意。對於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造成經濟損失而通過暴力、脅迫等手段搶取對方財物以彌補自己損失的,如果造成損失的責任在對方,行爲人的搶劫行爲一般也不應以犯罪論處;如果責任在己方,行爲人通過暴力、脅迫等手段搶劫對方財物以彌補自己的損失的,就應以搶劫罪處罰。這是因爲這時行爲人主觀故意發生了變化,在主觀上具有了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

由此可見,目前對於債權人搶劫債務人這種行爲的認定,主要是在搶劫目的上的判定而導致的認定不一致。搶劫罪中在主觀方面一個重要的認定就是具有非法佔有財物的目的,但是通常而言,債權人並沒有這一目的,只是想拿回原本屬於自己的財物,但是這種行爲仍然是犯罪。因此,面對債務人欠債不還最好是採取訴訟手段哦,可以諮詢我們本站的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