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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聚衆鬥毆罪

欄目: 暴力犯罪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1.1W

認定聚衆鬥毆罪主要從四個方面進行,包括客體、客觀方面、主體、主觀方面四個方面
(一)客觀要件
聚衆鬥毆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爲糾集衆人結夥毆鬥的行爲。
(二)主體要件
聚衆鬥毆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年滿16週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聚衆鬥毆罪。但並非所有參加聚衆鬥毆者均構成聚衆鬥毆罪。只有聚衆鬥毆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才能構成聚衆鬥毆罪主體。
所謂首要分子,是指在聚衆鬥毆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所謂其他積極參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在聚衆鬥毆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三)主觀要件
聚衆鬥毆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犯罪。
(四)聚衆鬥毆罪的客體要件
聚衆鬥毆罪侵犯的客體是所謂公共秩序,不應簡單地理解爲公共場所的秩序,而是指在社會公共生活中應當遵守的各項共同生活的規則、秩序,在實際生活中,聚衆鬥毆犯罪可以是在公共場所,例如在公園、影劇院中,也可以是發生在較僻靜的私人場所。因此,無論是在何種場所進行聚衆鬥毆犯罪活動,均應視爲侵犯了公共秩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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