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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民事訴訟賠償的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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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際民事訴訟賠償的有關規定

國際民事訴訟賠償的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六章 債 權

1、第四十一條 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合同適用的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履行義務最能體現該合同特徵的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與該合同有最密切聯繫的法律。

2、第四十二條 消費者合同,適用消費者經常居所地法律;消費者選擇適用商品、服務提供地法律或者經營者在消費者經常居所地沒有從事相關經營活動的,適用商品、服務提供地法律。

3、第四十三條 勞動合同,適用勞動者工作地法律;難以確定勞動者工作地的,適用用人單位主營業地法律。勞務派遣,可以適用勞務派出地法律。

4、第四十四條 侵權責任,適用侵權行爲地法律,但當事人有共同經常居所地的,適用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侵權行爲發生後,當事人協議選擇適用法律的,按照其協議。

5、第四十五條 產品責任,適用被侵權人經常居所地法律;被侵權人選擇適用侵權人主營業地法律、損害發生地法律的,或者侵權人在被侵權人經常居所地沒有從事相關經營活動的,適用侵權人主營業地法律或者損害發生地法律。

6、第四十六條 通過網絡或者採用其他方式侵害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隱私權等人格權的,適用被侵權人經常居所地法律。

7、第四十七條 不當得利、無因管理,適用當事人協議選擇適用的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當事人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沒有共同經常居所地的,適用不當得利、無因管理髮生地法律。

二、國際民事訴訟的財產保全

1、涉外民事訴訟中財產保全的特點:與國內財產保全相比,涉外民事訴訟中財產保全有如下特點:

(1)只能由當事人申請採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不依職權進行。而國內財產保全,當事人可以申請保全措施,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職權採取保全措施。

(2)涉外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裁定採取訴前財產保全措施後,申請人應當在3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而國內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裁定採取訴前財產保全措施後,申請人應當在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在涉外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決定保全的財產,認爲需要監督的,應當通知有關單位負責監督,監督費用由被申請人負擔。而國內民事訴訟中,沒有規定採取保全措施後的監督。

2、涉外民事訴訟中財產保全的措施:涉外財產保全措施,主要是發佈扣押令,扣押被申請人的財產,也不排除採取查封、凍結等措施。被保全的財產,主要是指船舶、航空器、車輛等。

對在我國境內的財產實行財產保全,涉及在中國的合資企業時,一般只能對其在合資企業中分得的利潤進行凍結,以免影響合資企業的正常運作。但是,如果外籍當事人在訴訟期間,轉讓其在合資企業股權時,法院可以應他方當事人的申請凍結其股權。

3、涉外民事訴訟中財產保全的解除:涉外民事訴訟中財產保全是一種臨時性的強制措施,在採取保全措施的法定原因消失後,人民法院無需再對被申請人的財產進行保全,應當及時解除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在下列情形下,應當解除財產保全:第一,利害關係人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後,30日內不起訴的;第二,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第三,受訴法院在審理中認爲實施的原因已消失,或者審理後申請人敗訴的。

4、對被申請人的救濟: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54條規定:“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申請人申請財產保全,是爲了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如果申請人申請錯誤,致使財產保全措施給被申請人造成了實際損失,損害了被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申請人賠償的範圍僅限於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綜上所述,國際民事訴訟賠償主要以所在地區的法律爲準,不能按照我國標準去衡量涉外的民事訴訟。一般情況下涉外的民事訴訟相對複雜些,其法律程序及條文對於我們來說也相對陌生,小編建議您聘請專業的律師來幫忙。如果您還存有其他方面的法律疑惑,可以登入本站網站尋求專業律師的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