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仲裁裁決後能在上訴嗎?
勞動仲裁裁決後不能在上訴,依據法律的規定,仲裁委員會作出的勞動仲裁是終裁裁決的,當事人是不能提起上訴的,但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條 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爲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第四十八條 勞動者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勞動仲裁的受理範圍和管轄是什麼?
(一)、勞動爭議仲裁的受理範圍
(1)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上勞動合同發生爭議。
(3)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二)、勞動爭議仲裁案件受理的管轄劃分
根據有關規定,我市當前勞動爭議仲裁管轄由各區、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區、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區、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目前外資企業案件由省勞動仲裁委員會(受理外資企業、高等院校等)管轄。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如果發生勞動方面的一些爭議的話,首先是可以選擇投訴舉報的方式來進行解決,當然的,如果說這些方式沒有用的話,可以提出勞動仲裁,對於仲裁機關所作出的仲裁裁決不能夠指出上訴,但是對此不滿意可以提出勞動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