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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徵管法訴訟3個月的追訴時效合理嗎?

欄目: 稅務訴訟 / 發佈於: / 人氣:3.15W

一、稅收徵管法訴訟3個月的追訴時效合理嗎?

稅收徵管法訴訟3個月的追訴時效合理嗎?

這是不合理的,稅務查賬的追溯期一般是三年,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至五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第三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第五十二條 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

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徵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徵期可以延長到五年。

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追徵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

二、稅收強制執行措施有什麼?

所謂稅收強制執行措施,是指稅務機關在採取一般稅收管理措施無效的情況下,爲了維護稅法的嚴肅性和國家徵稅的權利所採取的稅收強制手段。這不僅是稅收的的無償性和固定性的內在要求,也是稅收強制性的具體表現。當今各國都在稅收法律或行政法規中賦予了稅務機關必要的稅收強制執行權,以確保國家徵稅的有效行使。

中國《稅收徵管法》第40條賦予了稅務機關必要的強制執行權。根據此條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的稅款,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稅務機關可以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1)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

(2)扣繳、查封、依法拍賣或者變賣起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個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維持生活所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強制執行措施的範圍內。

稅收訴訟案件,追訴期三個月是不合理的,稅收的強制執行措施是指稅務機關採取稅收管理措施無效後,爲了維護國家徵稅的權利所採取的強制手段,包括書面通知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留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