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約定違約金的情形只有兩種。一是《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用人單位爲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的,用人單位可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及相應違約金;二是《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及相應違約金。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用人單位爲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的,用人單位可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及相應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