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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讓我離職時補籤勞動合同怎麼辦

欄目: 其它勞動合同 / 發佈於: / 人氣:9.86K
公司讓我離職時補籤勞動合同怎麼辦

新員工入職到新的單位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了才保障自己的勞動關係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的權益就可能會受到公司的侵犯。《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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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和公司籤勞動合同,辭職時公司扣自己工資怎麼辦?

注:提問是2009的,此後法律進行了修訂,爲防止誤導網友,現對答案整理如下:用工單位不給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工單位支付雙倍工資。員工自願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提前三十天向用人單位提出辭職申請,並可獲得補償。如果用人單位違法,嚴重侵犯你的勞動保障合法權益的,你可以選擇如下方法來維權。1、舉報或者投訴:你有權依法向當地的勞動保障監察大隊進行書面舉報或者投訴(《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9條),要求勞動保障監察大隊依法處理。2、仲裁或者訴訟:你有權依法向當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勞動爭議仲裁不收費),對仲裁不服,你還可以提起訴訟,將用人單位告到法院打官司(《勞動合同法》第77條)。法律依據:1、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因此企業在解除勞動關係時應支付雙倍工資。若未支付,職工可申請勞動仲裁。2、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3、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4、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5、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