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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國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最長期限爲多長

欄目: 社保糾紛 / 發佈於: / 人氣:1.74W
目前我國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最長期限爲多長
律師解析:失業保險金,是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依法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用,是對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失去工資收入的一種臨時補償。根據法律規定,失業保險的領取年限,最長不超過24個月:
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2年的,可領取3個月失業保險金;
累計繳費時間滿2年以上不足3年的,可領取6個月失業保險金;
累計繳費時間滿3年以上不足4年的,可領取9個月失業保險金;
累計繳費時間滿4年以上不足5年的,可領取12個月失業保險金;
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以上不足10年的,可領取18個月月失業保險金;
累計繳費時間滿10年以上的,領取24個月。
【法律依據】
《失業保險條例》第十七條,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爲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爲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爲24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併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