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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商解除合同補償金怎麼計算

欄目: 勞動合同 / 發佈於: / 人氣:1.79W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

協商解除合同補償金怎麼計算

一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是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來計算,而不是根據其實際工齡來計算。當然,若員工在本單位工作前的工作年限按照應合併計算在本單位工作年限內的,應計算爲本單位工作年限。

二是因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因此,如果員工在公司工作年限只有6年零半個月,且本人的實際工齡沒有可以合併計算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的,則公司應按7個月的工資支付其經濟補償金。即便是按該員工所說,其實際工齡已有17年零半個月,公司也只須支付12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就可以了。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