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可以
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如果勞動合同只約定試用期,則試用期爲勞動合同期限。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
最低工資標準。用人單位不能以試用期爲由,拒絕向勞動者支付工資。
羅浩律師建議:勞動者試用期內,用人單位不支付工資,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試用期工資。勞動者也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同用人單位
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和支付試用期勞動報酬。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