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法律生活 法律職場 糾紛問題 法律經濟 律師解答 合同範本 法律科普 其他法律

員工試用期辭職不批怎麼解決

欄目: 勞動關係 / 發佈於: / 人氣:1.97W

一、員工試用期辭職不批怎麼解決

員工試用期辭職不批怎麼解決

員工試用期辭職不批可以直接解除勞動合同。首先,要確認和單位之間的勞動關係的事實,如工資單,考勤記錄,工作過程中的文件記錄。其次,確認勞動關係後,可以要求單位補繳社會保險,補發工資。第三,單位應當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者,否則應當支付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作爲代通金。第四,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支付雙倍工資,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應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第五,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可以要求經濟賠償金,爲經濟補償金的兩倍。第六,如果協商不成,帶好相關資料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者直接到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仲裁委提出勞動仲裁。

發生爭議之後,建議先協商,協商不成,可以蒐集證據,去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勞動仲裁是指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居中公斷與裁決。在我國,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按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提起勞動仲裁的一方應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除非當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當理由,否則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二、員工生病期間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員工生病期限是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如果解除了勞動合同需要根據經濟補償金的標準向員工進行支付補償。如果員工的工作時限滿一年但未滿六個月的,則可以向企業索要半個月的經濟補償。

1、按照我國《勞動合同法》第44條第1款的規定,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終止。按該法第46條第5項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44條第1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因此,如果勞動者在單位連續工作未滿10年,當勞動合同到期限後,單位不願意再續簽勞動合同的,可以終止雙方的勞動合同。但單位應當按《勞動合同法》第47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2、勞動合同到期終止,勞動合同自動延續。雙方同意續約的,用人單位在終止之日一個月之內應當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滿一個月不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合同終止之日起的次月支付勞動者雙倍工資;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爲雙方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補籤書面勞動合同,停止支付雙倍工資。

員工生病期限是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如果解除了勞動合同需要根據經濟補償金的標準向員工進行支付補償。如果員工的工作時限滿一年但未滿六個月的,則可以向企業索要半個月的經濟補償。如果工作時限滿六個月到一年,則需要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的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