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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工傷期間辭退違法嗎?

欄目: 勞動關係 / 發佈於: / 人氣:2.2W

一、職工工傷期間辭退違法嗎?

職工工傷期間辭退違法嗎?

工傷期間不能解除勞動合同。就是合同期滿,構成殘疾的,需要賠償,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爲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爲:七級傷殘爲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爲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爲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爲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二、疫情期間上班感染新型冠狀病毒算工傷嗎?

疫情期間上班感染新型冠狀病毒不算工傷。

根據《關於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和國家衛生健康委2020年1月23日發佈的人社部函〔2020〕11號文)“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死亡的,應認定爲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規定,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被認定爲工傷的,需要勞動者從事相關預防與救治工作的醫護及相關人員。

綜合上面所說的,勞動者被認定爲工傷就可以享受到所有的工傷待遇,在此期間用人單位不能因此而解除勞動合同;從而還要發放在此期間所有的工資,所以,勞動者的權益是要被保護的,不能因爲受傷而做出不合法的事情,不然就會承擔法律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