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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勞動合同不給工資如何處理?

欄目: 勞動保障 / 發佈於: / 人氣:2.2W

一、沒有勞動合同不給工資如何處理?

沒有勞動合同不給工資如何處理?

針對公司沒簽勞動合同從來不發工資怎麼賠償,工資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發放,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提成等全部費用。拖欠或扣發工資違法,可以要求全額發放,並要求支付拖欠部分25%的經濟補償金。超過合同約定工資發放日15天以上算拖欠。

不簽定勞動合同是違法行爲,還可以要求單位支付雙倍工資,最高爲11個月。證據方面能夠證明勞動關係即可,比如工資條,打卡記錄、工裝、工作往來信息、同事證言等。

用人單位應當爲員工繳納全部保險,包括養老、醫療、失業、工傷和生育五項。不繳納保險或不足額繳納保險屬於違法行爲,可以要求單位補繳或作相應經濟補償。否則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舉報。如果是單純的保險糾紛勞動仲裁不受理,只能到勞動監察大隊舉報。

單位有違法行爲的情況下,可以隨時離職,不需要提前通知,單位應當爲辦理離職手續,包括開具離職證明、辦理戶口和檔案的遷轉等。

建議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申請勞動仲裁應當在單位註冊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也可以委託律師代爲仲裁。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已經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這裏的一個月我們俗稱爲“寬限期”,換言之,用人單位可以在這一個月內的任何一天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過了一個月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就應當支付兩倍工資了。

二、勞動者在什麼樣的情況下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有下列13種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

2、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

3、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的;

4、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5、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6、用人單位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7、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8、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9、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10、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11、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12、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1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在此,需要指出的是:在用人單位沒有違法的情況下,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一般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

簽定勞動合同是違法行爲,可以要求單位支付雙倍工資,最高爲11個月。如果用人單位要僱傭勞動者的,是需要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是存在勞動關係的。勞動者爲用人單位提供了勞動,用人單位就應當給勞動者發放勞動報酬,此時我們都是要及時的保護自己的勞動者權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