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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溫天氣縮短工時工資不能剋扣的?

欄目: 工資福利 / 發佈於: / 人氣:1.21W

高溫天氣縮短工時工資不能剋扣的?

高溫天氣縮短工時工資不能剋扣的?

因高溫天氣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

第八條在高溫天氣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根據生產特點和具體條件,採取合理安排工作時間、輪換作業、適當增加高溫工作環境下勞動者的休息時間和減輕勞動強度、減少高溫時段室外作業等措施:

(一)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地市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臺當日發佈的預報氣溫,調整作業時間,但因人身財產安全和公衆利益需要緊急處理的除外:

1.日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應當停止當日室外露天作業;

2.日最高氣溫達到37℃以上、40℃以下時,用人單位全天安排勞動者室外露天作業時間累計不得超過6小時,連續作業時間不得超過國家規定,且在氣溫最高時段3小時內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

3.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37℃以下時,用人單位應當採取換班輪休等方式,縮短勞動者連續作業時間,並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勞動者加班。

(二)在高溫天氣來臨之前,用人單位應當對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健康檢查,對患有心、肺、腦血管性疾病、肺結核、中樞神經系統疾病及其他身體狀況不適合高溫作業環境的勞動者,應當調整作業崗位。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三)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期間從事室外露天作業及溫度在33℃以上的工作場所作業。

(四)因高溫天氣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

法律依據:《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

第十七條 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的,依法享受崗位津貼。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並納入工資總額。高溫津貼標準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狀況適時調整。

因此,由此可見,高溫天氣,儘管縮短工時,但其目的是保證員工的健康,並不是減少工資,因此,不能縮短原有工資,如果有勞動者遭受到不公平待遇,可以到勞動局進行投訴,如果用人單位剋扣工資數目較大,可以考慮起訴,維護自己的工資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