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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臺高溫補貼標準是什麼?

欄目: 高溫補貼 / 發佈於: / 人氣:5.6K

自從高溫補貼的政策開始實施以來,在夏季高溫環境下工作的員工工作環境和高溫福利有了保障,使得企業也能在高溫環境下正常運營,由此可見高溫補貼的重要性。在不同的地區夏季高溫具體情況不同因此各地區的高溫政策也就不盡相同,煙臺高溫補貼標準是什麼?

煙臺高溫補貼標準是什麼?

一、煙臺高溫補貼標準是什麼?

根據我省規定,煙臺防暑降溫費按4個月計發,用人單位不得以因高溫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爲由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室外作業和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200元,非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140元。

1、高溫補貼按4個月計發

根據規定,企業職工防暑降溫費標準爲:從事室外作業和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200元;非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14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共4個月計發,列入企業成本費用。

企業在崗且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列入發放範圍。職工未正常出勤的,企業可按其實際出勤天數折算發放。

此前山東省企業職工夏季防暑降溫費的標準是2006年制訂的,其中從事室外作業和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120元;非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80元。

據瞭解,防暑降溫費有下限無上限。防暑降溫費應當按時足額支付,企業不得因內部管理制度或薪酬制度規定了低於法定標準的防暑降溫費爲由,不足額發放給勞動者該費用。同時,對於生產條件特別艱苦且有支付能力的企業,經省勞動保障、財政部門同意,可適當提高發放標準。在防暑降溫費的支付上,企業應當在力所能及的範圍內給予勞動者最大限度的保障,從而確保勞動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保證企業的穩定高效運轉。

2、嚴格控制企業加班加點

根據規定:高溫天氣期間,凡工作場所存在高溫作業和夏季露天作業的用人單位應根據生產特點和具體條件,認真落實國家、省有關規定,制定和落實夏季工作場所防暑降溫的各項措施,配備必要的通風或降溫設備,提供必要的個體防護用品和防暑降溫所需的清涼飲料及保健用品,改善勞動條件和作業環境,保障勞動者的身心健康;適當調整夏季高溫作業勞動和休息制度,儘量避開高溫時段作業,增加休息和減輕勞動強度,嚴禁延長高溫作業時間和加班加點,最大限度地減少職工因高溫中暑造成的職業危害。

3、禁用飲料充抵高溫補貼

針對曾出現過的剋扣或變相減少勞動者高溫保護和津貼的現象,根據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爲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供給足夠的、符合衛生標準的防暑降溫飲料及必需的藥品。不得以發放錢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溫飲料。防暑降溫飲料不得充抵高溫津貼。

因高溫天氣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如果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可以到勞動仲裁起訴或到勞動監察舉報投訴,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不僅是高溫作業人員有高溫補貼,非高溫作業人員也有一定的補貼。除了規定企業要按時按量給員工發放高溫津貼之外,還規定了企業不能延長工作時間、不能用清涼飲料抵作高溫補貼,這些規定保障了勞動者的權益,體現了對勞動者的關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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