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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宅基地抵押貸款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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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宅基地抵押貸款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農村人在成年之後就會分到一塊宅基地用作建房,宅基地不能擔保抵押也不得繼承和買賣,宅基地是社會對個人的福利,國家對農村宅基地抵押貸款有嚴格的法律規定,下面由小編爲您介紹農村宅基地抵押貸款的相關規定。

農村宅基地抵押貸款的法律規定:

我國現行的宅基地制度要追溯到集體生產時代,農民作爲村集體的一員,在成年後可以分到一塊宅基地用作建房,宅基地不得繼承和買賣,也不能擔保抵押,死後收歸集體。因而,宅基地是“福利”,而不是“財產”。近年來,隨着土地利用方式的轉變、農民進城速度的加快等,宅基地制度日益顯露出弊端:浪費土地,阻礙農村勞動力的轉移,造成農村土地利用混亂等。爲此,全國多地都在探索宅基地制度改革。

根據《意見》明確,要以落實農村土地的用益物權、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權利爲出發點,深化農村金融改革創新,穩妥有序開展“兩權”抵押貸款業務,有效盤活農村資源、資金、資產,增加農業生產中長期和規模化經營的資金投入,爲穩步推進農村土地制度改革提供經驗和模式,促進農民增收致富和農業現代化加快發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抵押”。《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規定:“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抵押只限制於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的荒山、荒灘等農村土地,經發包方同意,並依法登記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林權證書的,纔可以設立抵押,並沒有明確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抵押。《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則明確規定,除買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的“四荒地”等農村土地可以抵押外,其他方式承包的農村土地是不允許抵押的。

《意見》提出了試點農村宅基地抵押貸款五項新政策:

1、賦予“兩權”抵押融資功能,維護好、實現好、發展好農民土地權益,落實“兩權”抵押融資功能,盤活農民土地用益物權的財產屬性;

2、推進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在貸款利率、期限、額度、擔保、風險控制等方面加大創新支持力度;

3、建立抵押物處置機制,允許金融機構在保證農戶承包權和基本住房權利前提下,依法採取多種方式處置抵押物,完善抵押物處置措施;

4、完善配套措施,試點地區要加快推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和農民住房所有權確權登記頒證,建立完善農村土地產權交易平臺,建立健全農村信用體系;

5、加大扶持和協調配合力度,在貨幣政策、財政政策、監管政策、保險保障等方面,加大扶持和協調配合力度。

農村宅基地是國家對其的一種福利,但是隨着農村進城的速度加快,也造成了農村土地利用混亂等問題,農村宅基地抵押貸款提出了賦予兩權抵押融資功能、推進農村金融產品、建立抵押物處置機制、完善配套措施、那大扶持和協調配合力度五項新政策。農村宅基地抵押貸款還有很多的制度需要我們去全面的瞭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