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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的時候退股協議

欄目: 合夥合同 / 發佈於: / 人氣:2.23W
合夥的時候退股協議

合夥聯營是一種聯營組織,但不具備法人資格,它的民事主體仍然是參加聯營的各成員。因而,對聯合體的債務,由聯營各方承擔無限責任或連帶責任。根據規定,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共同經營、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由聯營各方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協議的約定負連帶責任的,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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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入股可以退股嗎

可以。合夥人退股對退股前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至於公司的利潤分成由合夥人自己協商。協商不了按照法定來算,但前提是不能影響公司註冊時的資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五十一條合夥人退夥,其他合夥人應當與該退夥人按照退夥時的合夥企業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夥人的財產份額。退夥人對給合夥企業造成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的,相應扣減其應當賠償的數額。退夥時有未了結的合夥企業事務的,待該事務了結後進行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