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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撫養費怎麼申請調低?

欄目: 子女撫養 / 發佈於: / 人氣:3.23W

一方撫養費怎麼申請調低?

一、一方撫養費怎麼申請調低?

(一 )變更子女撫育費,應另行起訴。 在司法實踐中,往往提出增加撫育費的情形較多,這種要求變更的主體是子女。變更子女撫育費,不涉及原離婚協議或判決,所以,應另行起訴。

(二)符合法定事由,法院應予支持。 變更撫育費必須有法定事由,法院才能給予支持。其法定事由有以下幾種情況:

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原定數額的;

3、有其他正當理由要求增加的。僅有此法定事由還不夠,還需要父或母一方有給付能力,法院才能予以支持。

(三)父母雙方可以協商解決。

無論是增加、減少撫育費,父母雙方首先應該協商解決,如協議不成時,可訴請法院解決。

(四)還有一種情況,要求變更的主體是撫養子女的一方,即男女當事人在民政部門登記離婚,當時以一方撫養孩子,另一方不負擔撫育費或負擔部分撫育費達成協議的,經若干時間後,撫養孩子的一方又向法院提起要求對方負擔撫育費的訴訟,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並根據原告申訴的理由,經調查瞭解雙方經濟情況有無變化,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是否確有增加的必要,從而作出變更或維持原協議的判決。

父母一方申請減少子女撫養費數額的,必須要有法定的情形纔可以,包括父母的經濟收入減少或者出現困難導致無法支付子女撫養費的。而減少撫養費可以是當事人之間協商,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二、申請減少撫養費要具備怎樣的情形

儘管增加撫育費的情況較多,但也仍然存在減少或免除撫育費的情況,這種要求變更的主體,則是給付撫育費的一方。給付撫育費的一方出現下面兩種特殊情況時,可以提出減少或免除撫育費:

(一)撫養子女的一方再婚,其再婚一方配偶願意負擔繼子女的撫育費的一部或全部時,他方承擔的撫育費可以減少或免除。但如果繼父或繼母不願再負擔或無力再負擔該項費用時,有給付義務一方的生父或生母一方按原定數額繼續給付;

(二)有給付義務的一方因出現某種新情況確有實際困難無法給付。但這種減免也是有條件的,待其情況好轉,有給付能力時,應及時恢復給付。

有關撫養費的標準應當由雙方結合實際情況來進行認定,如果一方的工資收入比較低,或者是遭遇了事故等情況的,首先可以與對方進行協商降低撫養費的情況,但如果對方堅持不降低撫養費的,那就只能通過訴訟的方式請求司法判決,對撫養費的標準進行重新認定,對無力承擔的應當有所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