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降低撫養費可以嗎?
符合法律規定的比例和標準就可以的。
首先,人民法院在確定子女撫養費的數額時,一般是根據以下三大標準來確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
其次,根據司法解釋,孩子的撫養費可按以下標準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3)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最後,由於撫養人及被撫養人的實際狀況隨時可能發生變化,法院應當綜合考慮各方的現狀,確定撫養費金額,即使之前已經有生效判決對撫養費金額做出了規定,當事人也可依據新情況提出關於調整撫養費金額的訴訟請求。
二、變更撫養權的條件有哪些?
夫妻離婚後的任何時間內,一方或雙方的情況或撫養能力發生較大變化,均可提出變更子女撫養權的要求。變更子女撫養權一般先由雙方協商確定,如協議不成,可通過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判決變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爲,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5、根據以上規定,只要具有上述任意一個條件,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請變更撫養權。
離婚後,孩子由誰撫育,應從有利於孩子健康成長的角度考慮,在這個前提下,夫妻離婚時可以協商確定,協商不成,可由人民法院判決。
變更撫養權的依據是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身心發展,畢竟撫養權的核心保護主體是未成年的孩子。有能力盡到撫養義務的父母都不能推卸爲人父母的責任和義務,這是法律明文的強制性規定,也是道德角度的家庭倫理層面的人性使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