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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權的取得喪失條件是什麼?

欄目: 遺產繼承 / 發佈於: / 人氣:1.17W

繼承權的取得喪失條件是什麼?

繼承權的取得喪失條件是什麼?

(一)繼承權取得的條件有:

1、法定繼承權的取得。法定繼承權主要基於三種人身關係而取得:

(1)必須是合法的婚姻關係,不能依非法同居關係取得法定繼承權。可撤銷的婚姻在被撤銷之前、訴訟離婚在離婚判決或者離婚調解書生效前,一方死亡的,另一方享有法定繼承權。

(2)扶養關係。如: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女婿。再比如:形成了撫養關係的繼父母子女、形成了撫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3)血緣關係。如: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孫之間。

2、遺囑繼承權的取得:

(1)具有法定繼承權;

(2)具有合法有效的遺囑。

(二)繼承權喪失的條件有:

1、繼承權喪失的事由:《繼承法》第7條規定,繼承人有下列行爲之一的,喪失繼承權(法定繼承人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確定由其繼承遺產部分的遺囑無效):

(1)僞造、篡改或者銷燬遺囑,侵害了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利益,並造成其生活困難;

(2)爲爭奪遺產而殺害其它繼承人;

(3)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確有悔改表現,被虐待人、被遺棄人生前表示寬恕的除外);

(4)故意殺害被繼承人(不論是既遂還是未遂)。

2、此外,《繼承法意見》第28條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喪失繼承權並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其子女不得代位繼承。但是,如該代位繼承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或對被繼承人盡贍養義務較多的,可作爲“繼承人以外的人”適當分給遺產。

對於繼承權的取得和喪失都是基於的繼承人身份和相關情況的認定來辦理的,特別是對於法律上明確規定的繼承權的認定上,需要首先對繼承人的身份進行處理,如果不符合法定的或者遺囑指定的繼承人身份是無法取得繼承權的。

Tags:喪失 繼承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