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需要的繼承公證材料都有哪些?
1、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和註銷戶口證明(死亡證明應由縣級以上醫院或死者生前戶籍所在區的衛生防疫站/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公安分局出具)
2、被繼承人遺留的財產證明。
3、繼承人的身份證明。
(1)現住國內自然人提供:
①身份證;
②戶口簿
(2)現住境外自然人提供:
①護照(有效簽證勿漏)或臺胞證或港澳身份證和通行證或其他境外居住證件;
②原戶口簿或國內註銷戶口證明;
③身份證(若有)
4、親屬關係證明。一般由被繼承人或繼承人檔案所在單位人事部門證明,也可以由以上主體所在地公安機關證明。居民可以由居委會和街道辦事處證明。村民可以由村委會和鄉(鎮)政府證明。
5、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由放棄繼承的繼承人親自到公證處辦理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
6、繼承人因特殊情況不能親自到公證處辦理繼承的,應當提供經過公證的委託書,委託其他人代爲辦理。
7、被繼承人父母已經死亡的,應提供公安機關出具的死亡證明。
8、遺囑繼承的,應當提供合法、有效的遺囑。
二、辦理遺產繼承公證的流程
1、到多媒體領號機上領取編號,承辦的公證員會根據編號依次爲申請人辦理。
2、根據申請人的申請要求,用鋼筆填寫相應的《公證申請表》。本處公證員會告訴申請人應當提交哪些證明材料以及照片。
3、如果所有的證明材料齊全了,申請人就可以將證明材料及有關申請表格交給承辦公證員,由承辦公證員予以受理。
4、承辦公證員在對申請人填寫的《公證申請表》和提交的材料進行審覈後,會給申請人出具一份《受理通知單》,申請人憑《受理通知單》進行有關立案、編號、付費、複印證明材料等事項。請別遺忘申請人的公證費發票。
5、在規定的時間內,申請人即可攜帶好本人的身份證明和公證費發票,到本處領取辦理完畢的公證書。
如果已經獲得了遺產繼承資格的人,想要採取公證的方式辦理遺產的繼承手續,那麼需要向當地的公證機構,提交公證申請書、骨灰證等證明被繼承人已經死亡了的材料、以及遺囑等證明自己具有繼承資格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