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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案件受理界限有哪些

欄目: 同居 / 發佈於: / 人氣:1.63W

一、重婚案件受理界限有哪些

重婚案件受理界限有哪些

要區分重婚罪與有配偶的婦女被拐賣而重婚的界限。近幾年來,拐騙、販賣婦女的犯罪相當嚴重。有的婦女已經結婚,但被犯罪分子拐騙、販賣後被迫與他人結婚,在這種情況下,被拐賣的婦女在客觀上儘管有重婚行爲,但其主觀上並無重婚的故意,與他人重婚是違背其意願的、是他人欺騙或強迫的結果。

要區分重婚罪與臨時姘居的界限。姘居,是指男女雙方未經結婚而臨時在一起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不構成重婚罪。最高人民法院1958年1月27日在《關於如何認定重婚行爲問題的批覆》中指出:“如兩人雖然同居,但明顯只是臨時姘居關係,彼此以”姘頭“相對待,隨時可以自由撤散,或者在約定時期屆滿後即結束姘居關係的,則只能認爲是單純非法同居,不能認爲是重婚。”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爲。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也應按重婚罪定罪處罰。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

《婚姻法》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釋義本條是關於無效婚姻的規定,是這次婚姻法修改增加的規定。

無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條件而不發生法律效力的男女兩性的結合。

相關的案件受害者,還應積極地收集這類案件的證據。由我國的相關辦案機關,對這類違法人員進行處罰,相關的違法犯罪者,應按照我國的法律規定處以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在判定離婚財產時,還應照顧這類無過錯一方進行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