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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予受理的離婚案件有哪些

欄目: 離婚 / 發佈於: / 人氣:1.35W

法院不予受理的離婚案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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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當事人協議離婚不成的,一律都可以起訴離婚,然後最終達到自己的目的呢?其實並不是這樣的,在起訴離婚的情況下,法院也是可以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不予受理離婚案件的。那到底法院不予受理的離婚案件有哪些?本站小編馬上爲你做詳細解答。

一、法院不予受理的離婚案件有哪些

1、調解和好,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調解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如果調解和好,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原告自動撤訴,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

3、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包括:

(1)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

(2)原告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

(3)原告或者上訴人未按期交納案件受理費的。

(4)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

(5)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

二、法院准予離婚的情形有哪些

根據民法典,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重婚行爲有兩種形式:

(1)法律上的重婚,即有與偶者又與他人登記結婚

(2)事實上的重婚,即有配偶者雖然未與他人登記結婚,但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一種類似於重婚的違法行爲。總之,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另一方不予寬恕的,可視爲確已破裂;一方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依法判決准予離婚,是符合民法典原則的。

2、實施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實施家庭暴力是指發生在家庭內部的夫妻一方對另一方人身安全構成重大威脅的暴力行爲。事實是,家庭暴力直接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正常的家庭秩序,破壞家庭成員間的平等地平等地位與和諧關係,影響社會安定團結。

虐待和遺棄行爲的受害者往往是家庭中的老弱病殘者和缺乏獨立生活能力的人。因而這些違法行爲具有相當大的危害性,它破壞了婚姻家庭關係,侵害了家庭成員的人身和財產權利。若一方受另一方的虐待、遺棄而提起離婚請求的,經調解無效,可認定夫妻感情破裂,判決准予離婚。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一方有賭博、酗酒、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常常導致家庭經濟困難,也是造成家庭暴力的原因之一。特別是吸毒會導致吸毒者神經麻醉,不能控制自己的行爲和意志,可能造成各種犯罪後果,必然會嚴重地危害夫妻感情。

一方染上這些惡習屢教不改的,不履行家庭義務,雙方難以同居生活的,另一方提起訴訟要求解除婚姻關係的,視爲感情破裂。經調解無效後,可判決准予離婚。

4、因感情不各分居滿二年的

適用此條款須滿足四個要件:

(1)有分居滿二年的事實。一般情況下指分居處於持續狀態。

(2)分居的原因是因感情不和,而不其他原因。比如以對方虐待爲理由離婚,就不用考慮分居這條,適用這條是指如果沒有別的情節理由,分居二年就可以離婚。

(3)是訴訟離婚,而不是。離婚條件不是一定要分居。

(4)經過調解無效。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主要指除以上四種情形以外的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況。

因一方被追究刑事責任,嚴重傷害夫妻感情而導致感情破裂以及婚後患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而導致感情危機,也是一方提出離婚的理由。

6、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一方被宣告失蹤是一種客觀存在的法律事實,是指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下落不明達到一定期限,人民法院根據利害關係人的申請,判決宣告該公民爲失蹤人。

現實中,並不是無法協議離婚的時候,起訴離婚就一定能解除婚姻關係。此時還要看是否屬於法院不予受理的離婚案件,要是屬於的話,案件都不會得到受理,肯定最後也就無法讓法官做出離婚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