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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能被收養 | 可以被收養的人有哪些

欄目: 收養贍養 / 發佈於: / 人氣:1.94W

可以被收養的人有哪些 哪些人能被收養

一、可以被收養的人有哪些

收養法》第四條規定:“下列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一)喪失父母的孤兒;(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我國實行限制送養的原則,在通常情況下,下列三種兒童可以被他人收養:

1、喪失父母的不滿14週歲的孤兒。何謂孤兒,詞典上有兩種解釋。一謂死了父親的兒童,如孤兒寡母一詞。二謂父母雙亡的兒童。爲了避免歧義,收養法寫明孤兒指喪失父母的兒童。孤兒失去了父母,可以被他人收養,以重新得到父母的溫暖。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其他兒童。棄嬰指被遺棄的嬰兒。棄嬰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可以被收養。棄嬰長大了仍查找不到生父母,便不能再稱其爲嬰兒,該未成年人即歸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其他兒童之列。對於走失的兒童,經過相當時間確實查找不到生父母的,亦可稱爲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兒童。棄嬰之外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兒童亦可被他人收養。

3、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不滿14週歲的子女。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確實無力撫養自己的不滿14週歲的子女,該子女可以被他人收養。有特殊困難與無力撫養是因果關係。因有特殊困難而引起無力撫養則可送養子女。雖有特殊困難但有能力撫養,仍不能送養子女。“特殊困難”的情形很多,如子女是非婚生子女,父母服長刑,子女多生活困難等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可以將子女送養。

二、哪些人可以收養子女

收養是公民依照法律規定領養他人子女爲自己子女的法律行爲。收養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才能發生法律效力。法律對收養條件和程序作了規定。《收養法》第6條規定,收養人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收養人必須無子女(華僑收養二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公民收養孤兒或殘疾兒、繼父母收養繼子女在此限)。

2、收養人必須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撫養、教育能力包括收養人必須無疾病(嚴重的傳染病或精神病),並有可靠的經濟收入。

3、收養人必須年滿五週歲(收養孤兒或殘疾兒、繼父母收養子女不在此限)。

4、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收養孤兒或殘疾兒、繼父母收養子女不在此限)。

如果是有配偶者收養子女,須夫妻共同收養。

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年齡應相差的週歲以上,但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此限。

需要注意,要想建立收養關係的,不是人人都可以去收養小孩,當然也不是人人都可以被收養。法律方面對可以被收養的人作出了一定的規定,要是不滿足被收養人的條件,當然也是不能被收養的。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整理出來的內容,希望可以爲您提供一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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