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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足什麼條件可以收養嬰兒

欄目: 收養贍養 / 發佈於: / 人氣:1.31W

對於那些被自己親生父母遺棄的嬰兒,不管是怎樣的公民,只要符合我國收養法》中規定的條件,再按照規定辦理了收養登記或者收養公證之後,就可以建立合法的收養關係了。那一般來講滿足什麼條件可以收養嬰兒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滿足什麼條件可以收養嬰兒

一、滿足什麼條件可以收養嬰兒

對於那種找不到父母或者父母雙亡的嬰兒,法律允許滿足條件的人來收養他們,這樣既能減輕社會的幅度,同時也能給嬰兒一個圓滿的家庭。根據《收養法》的規定,收養嬰兒時收養人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爲能力,即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的且精神正常的成年人。

2、年滿三十五週歲,但收養孤兒或者殘疾兒童可不受此限制;繼父母收養繼子女也不受此限制。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週歲以上;但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不受此限制。

3、無子女。但收養孤兒或者殘疾兒童可不受此限制;繼父母收養繼子女也不受此限制。華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也可不受此限制;雖有一名子女,但該名子女患有精神病等嚴重疾病,將來無法盡贍養義務的,也可收養一名健康的小孩。

4、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如有正當的職業或可靠的經濟來源,能夠照顧被收養人的生活並可負擔其相應的經濟開支等

二、收養關係的成立需要準備哪些資料

1、收養人應當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收養申請書和下列證件、證明材料: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由收養人所在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有無子女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的證明;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爲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

2、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應當提交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生育情況證明,其中收養非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收養人還應當提交下列證明材料: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無子女的證明;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的證明。收養繼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生父或生母結婚的證明。

3、送養人應當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送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組織作監護人的,提交其負責人的身份證件);收養法規定送養時應當徵得其他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的,並提交其他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

不管你是以個人名義還是以夫妻名義打算收養嬰兒,此時要是不能滿足我國規定的條件,那麼肯定是無法進行合法有效收養的。至於法律中規定的公民滿足什麼條件可以收養嬰兒,上文作出了講解。需要注意,在滿足了這些條件後,要是不辦理收養公證或登記的話,則成立的也僅僅是事實收養。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張家口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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